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3月1日,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第一批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属于下列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满足消防、安全等
规范要求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应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
(一)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医疗、教育、文化、体育、养老、社区管理、环境卫生、供电、通讯、消防、污染治理、防洪排涝等公共服务和市政公用类房屋建筑工程。临城市主、次干道和商业街区一线的,需要提供建筑外观效果图进行审查、备案。
(二)由政府相关部门、街道、社区主导实施的老旧小区和背街小巷改造整治项目,包括小区综合环境整治、住宅外墙和屋顶整治(含平改坡)、农贸市场、环卫设施、公共服务与市政公用设施等改造提升项目。
(三)经小区业主协商一致,由社区或小区业委会主导实施,利用小区现有建筑物架空层、闲置用房等改造或增设为小区全体业主服务的公共服务用房及增设的门卫房。
(四)按照咸宁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要求增设住宅电梯的工程。
(五)用地与规划审批手续齐全,不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在既有生产厂房、物流仓库内增设隔层的工程。
(六)用地权属清晰,承诺到期无条件自行拆除的施工用房、工棚、围墙等临时性建筑物及建设工程基坑开挖。
(七)按批准规划设计方案实施的公园、绿地、广场建设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用房等。
(八)既有公路用地范围内增设的休息驿站、自助售卖柜等工程。
(九)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设施农业用房,或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
(十)不拆除、不扩建、不加层的房屋改造、维修加固工程。
(一)经本物业管理区范围内业主同意,在小区内增设休憩廊亭、信息栏、公示栏、停车棚、厕所、大门、体育健身、儿童游乐、小品雕塑、垃圾屋(站)、配电房、消防水池、通信设施、立体机械式停车泊位等设施。
(二)按照批准实施的公园、广场、游园设计方案,建设休憩亭、台、廊、榭、厕所、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和园林小品、大门、内部道路、小桥(涵)、儿童游乐设施等。
(三)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在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增设的公交站台、路灯、旗杆、隔离护栏、户外配电箱、环网柜、5G通信设施(含基塔)、标识牌、公益宣传栏(牌)、广告牌、小品雕塑、燃气调压计量设施与安全防护装置等设施设备。
(四)经园林主管部门同意,在公园绿地范围内增设的球场、看台、电子显示屏、小品雕塑等。
(五)经安全主管部门同意,既有加油加气站项目在满足安全间距、消防要求和不降低绿地率前提下增设储气罐、储油池、加油枪或油罐增减容、改变储存油品类型等加油加气设施改造项目。
(六)小型环保监测、气象探测等设施。
(一)城市道路及道路用地范围内的给排水、强弱电、燃气、热力等市政管线、管沟、管廊工程、建设项目水电气接入外线工程、临时用水用电用气工程等。
(二)无独立占地的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非经营性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
(三)道路、桥梁的维护整修工程。
(四)河湖范围内建设的拦水坝、闸门、泵站等工程。
(五)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修改变更的市政道路维修及交通改善等工程,如增加调头区、二次过街、行车道、人行道、展宽段宽度变化等。
(六)城市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及其附属的管理用房、停车棚、道闸、监控、计费、充电桩等设备设施。
(一)对以上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应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建设,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物业管理、城市管理、市政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处理,建设过程中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负责补偿、赔偿等法律责任。
(二)符合本豁免清单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符合房地一体及其他产权登记要求的情况下,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可直接申请办理,免于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三)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放管服”改革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更新。